办理“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的注意事项

 

一、基本概念
远期收汇指出口企业在外销合同中订立的付款期为180天或180天以上。

二、远期收汇证明的用途
根据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284号《关于加强出口退税凭证收集加快退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出口企业发生的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180天收汇的出口货物在申报退税时,应当凭申请报告、出口合同、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未核销)等文件资料,向外经贸局的稽核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凡未办理证明的远期收汇出口业务不得申报退税,税务机关不办理退税审批手续。

三、办理依据:
1.《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
2.《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外经贸计财发[1996]第551号)

四、办理对象应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1.有进出口经营权并通过资格证书年审的企业,自营出口或代理出口的货物;
2.货物已报关出口,企业已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
3.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并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办理程序
1.网上下载或到市外经贸局外贸处领取《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
2.出口企业按要求正确填写《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
3.向市外经贸局外贸处提交有关材料;
4.市外经贸局外贸处审核通过后,在《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上加盖印章,发放企业。
5.企业执《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向国税部门申报。

六、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一式四份;
2.企业营业执照、进出口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申请报告,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出口货物情况、客户情况、预计收汇时间;
4.货物远期收汇出口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未核销)、出口发票、专用税票(专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书;

七、注意事项
1.企业将已审核完毕的《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一份交市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一份交市外汇管理局备案,自己留档备查一份,并在收汇后凭此证明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2.企业到期应及时收汇并按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收汇核销后将有关核销手续报我局以便结案。

八、办理地点
常州市外经贸局外贸处,市外经贸局大楼123室。

九、办理时间
1.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2.收到全部材料之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7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519-8117153、8105524
投诉电话:8105524、8107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