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货复进口

 


   国货复进口是指在我国生产制造,并已运出关境(包括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的货物,因某些原因需要转运回国。国货复进口证明主要证明三个内容,一是国货,即确实在国内生产、装配;二是复进口。即确实已经报关出境,同时又以充分的理由需要再次入境。三是复进口货物是否已申报、已审核通过或已获得出口退税。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国货复进口处理问题的批复》(海关总署货管司[86]货一字第111号);
   2.《关于授权各省辖市外经贸局办理国货复进口证明的通知》(江苏省外经贸厅[2002]苏外经贸贸管函字第157号);

  二、办理对象及要求
   1.需要进口我国已出口到境外或国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的本地企业;
   2.本地海关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灭失或短少,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其灭失或短少部分应视同国货复进口,办理国货复进口证明。
   3.申请单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办理程序
   1.企业确认所进口产品是否属于国货复进口货物;确认需要复进口的货物是否属于涉证商品;如属于涉证商品,应先办理进口许可手续;
   2.企业确认复进口货物是否已办理出口退税,如已办理应先到市国税局补税。
   3.网上下载或到市外经贸局外贸处领取并填写《国货复进口证明》,复印一式两份;
   4.向市外经贸局外贸处提交有关材料;
   5.市外经贸局外贸处审核通过后,在《国货复进口证明》上加盖印章,发放企业;

  四、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书面申请,说明企业基本情况、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货物原产地情况、出口情况、退税情况以及复进口原因;
   2.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外资企业),及进出口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两份;
   3.货物出口合同中文本复印件两份;
   4.填写好并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国货复进口证明》一式两份;
   5.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6.发票复印件一式两份;
   7.出运及回运提单各一式两份;
   8.如属于涉证商品,提供进口许可证明文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9.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如出口产品已办理过退税的,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补税证明;

  五、注意事项
   出口产品在境外经加工已改变其原有形态而后购买进口的,不作国货复进口对待,按一般货物进口办理。

  六、办理地点
   常州市外经贸局外贸处,市外经贸局大楼117室。

  七、办理时间
   1.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2.收到全部材料之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519-8112459、8123153
   投诉电话:8105524、8107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