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申报手续

进境

一、港务部门或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到港前的 24小时前,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送达海关。

二、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到港后 24小时内(靠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口岸6小时前),持下列单证到海关办理船舶进境手续:

(1)总申报单(一份)

(2)货物申报单(一份)

(3)船用物品清单(一份)

(4)船员名单(一份)

(5)船员自用物品清单(一份)

(6)进口舱单(二份)

(7)船舶进出境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8)《国际航行船舶吨税证书》(外籍船舶提供)

离境

一、港务监督部门或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 24小时通知海关。

二、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持下列单证到海关办理离境手续:

(1)总申报单(一份)

(2)货物申报单(一份)

(3)船员名单(一份)(船员没有变动的免交)

(4)出口载货清单(二份,无出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5)《船舶进出境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进出口货物验放手续

进口

•  国际航行船舶进境后,由港务部门按海关指令,将船舶装载的进口货物卸运至海关监管仓库、港区散货堆场、集装箱堆场或其他海关认可的海关监管场所。

•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船舶进境之日起 14日内办理进口货物的申报、纳税手续。

三、海关按布控指令实施现场查验。

四、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结通关单证放行手续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实物放行手续。

五、海关在提货单上加盖放行章,同时向港务部门下

达电子放行指令。

六、卡口放行货物。

出口

一、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申报的24小时前将出口货物运抵常州港或海关指定监管场所。

二、办理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

•  海关按布控指令实施现场查验。

•  海关在场站单或发货单上加盖放行章,同时向港务部门下达电子放行指令。

五、出口货物装船离境。

船用物资供应手续

一、上船的保税燃料、物料、烟酒、食品及其它物品,船方或供船单位应在供船的10小时前向海关申报。

二、供上船的非保税的上述物品,船方或供船单位应向海关提供物资清单,经同意后方可供船。

三、船舶间调拨上述物资时,应由调出船舶负责人编制清单,经双方船长签字调拨后,由船舶负责人在24小时内将清单递交海关(在24小时内开航的,应在开航前送达)。

四、船舶间调拨上述物品需落地暂存的,应由调出船舶负责人编制清单,经海关同意后,存放在海关监管仓库内,调拨上船后按上述第三条办理。

五、对卸地的扫舱地脚和放弃的船用物料应由船舶负责人编制清单,经海关同意后,接收单位按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

六、异地供船免税物资和油料,凭供应单位所在地海关出具的关封办理供船手续。

船员自用物品验放手续

一、填写“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和“船员物品申报单”。船舶到港后,由船方或其代理人递交海关。

二、应当缴税的物品,向海关征税部门办理缴税手续。

三、海关在验放限量“登记表”上签注、盖章。

四、查验实际物品。

五、出具“自用物品”出门证。

六、卡口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