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业务须知

一, 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合同备案手续

l、经营单位与外方签订的进料加工合同(或来料加工协议);

2、经营单位所在地主管外经贸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一份,若经营单位为江苏省外的外贸公司,还需经其主管海关同意并出具《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3、如经营单位为外贸公司,还需提供其与加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一份;

4、报关公司预录入的合同备案呈报表;

5、加盖经营单位正本公章的空白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手册;

6、加盖经营单位正本公章的加工贸易保证函(如经营单位为外贸公司需同时加盖外贸公司和加工企业公章);

7、海关认为合同备案需要的其他单证(如:工艺流程、单耗、损耗情况说明等);

8、如果企业是首次前来办理加工贸易业务,详见《加工贸易首办企业须知》。

二,合同变更及延期手续

1、经营单位所在地主管外经贸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变更批准证》;

2、经营单位与外方签订的变更或延期合同;

3、变更或延期的《变更申请》及手册正本;

4、重点敏感商品二次延期的合同,需经海关实地验厂核查正常并缴纳风险担保金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三,结转深加工手续

•  双方结转企业转入和转出的手册正本;

•  双方企业的结转购销合同或协议,以及发票、装箱单;

•  转出企业应按备案清单项号如实填写《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一式四联),经转出地海关审批同意后,再至转入地海关办理转入审批及报关手续;

4、转入企业应凭转出地海关审批同意的《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一式三联,第一联已由转出地海关留存),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理结转调入手续,经海关同意后,方可至转入地海关的货管部门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5、经双方主管海关同意,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结转手续的,企业需先到转出地货管部门办理转关关封后,再凭转关关封到转入地货管部门办理转入报关手续;按一般方式监管的转入货物,货到达转入企业后,应及时通知海关保税部门,以便随机实地抽查货物。

四,异地加工手续

l、经营单位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2、经营单位与加工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一份;

3、经营单位需如实填写申报《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经海关同意后,开具异地加工关封;

4、经营单位如已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的,在申请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前,还需提供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反馈的《异地加工贸易回执》;上述业务咨询有关的未尽事宜,企业还可向经办人员提出具体咨询。

注:企业办理上述手续需委托报关公司代理的,还需出具《报关委托书》。

加工贸易首办企业须知

l、企业的进料加工对口合同(或来料加工协议);

2、经营单位所在地主管外经贸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一份,若经营单位为江苏省外的外贸公司,还需经其主管海关同意并出具《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3、加盖经营单位正本公章的加工贸易保证函(如经营单位为外贸公司需同时加盖外贸公司和加工企业公章);

4、如经营单位为外贸公司,还需提供其与加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正本一份;

5、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批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三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的《合同》及《章程》复印件各一份;

6、报关公司预录入的合同备案呈报表;

7、海关认为合同备案需要的其他单证(如:工艺流程、单耗、损耗、情况说明等)。上述单证审核无误并经海关实地验厂合格后,方予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注:企业办理上述手续需委托报关公司代理的,还需出具《报关委托书》。

手册核报须知

1.经营单位应于手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主管海关及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2.海关接受报核,企业必须提供以下真实有效单证:

(1)加工贸易手册正本(含续本、分册);

(2)进出口正本报关单;

(3)核销申请表;

(4)海关所需的其他有效单证(如单耗资料等)。

3、加工贸易手册如涉及进口料件内销补税的,还需提交如下单证:

(1)补税申请(盖公章);

(2)非涉证商品提供外经贸部的内销批准证,涉证商品提供相关许可证件;

(3)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如实填写的补税进口报关单;

(4)来料加工手册请附“外方委托书”;

(5)海关补税所需的其他有关单证(如原始进口发票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