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边防检查站

人员 的检查 和管理

一、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二、出境、入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 ( 三 ) 项、第 ( 四 ) 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 ( 七 ) 项、第 ( 八 )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三、边防检查站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

四、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限制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有犯罪嫌疑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嫌疑的。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一、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检查,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检查,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出境检查,也可以在特许的地点进行。

二、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向有关的边防检查站报告。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船长、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和旅客的名单;列车长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申报员工和旅客的人数。

三、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非对外开放的港口停靠。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四、中国船舶需要搭靠外国船舶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擅自搭靠。

五、边防检查站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有权进行监护:

●离、抵口岸的火车、外国船舶和中国客船在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间;

●火车及其他机动车辆在国 ( 边 ) 界线距边防检查站较远的区域内行驶期间;

●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边防检查站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六、发现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 ( 边 ) 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将其遣返.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边防检查站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

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载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载运违禁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扣留违禁物品,对携带人、载运违禁物品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予以收缴,对携带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 ? 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出入境边防检查 公告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特公告如下:

●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出入境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入境登记卡,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经边防检查人员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入境。

●边防检查站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人 员和交通运输工具,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并依法实施处罚。

●被处罚者对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间内向该站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出入境秩序,边防检查站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边防检查行政处罚

边防检查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边防检查站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边防检查站应当采纳。边防检查站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边防检查站在作出对个人 6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10000 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边防检查站告知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留下确定的联系地址;边防检查站应当在当事人提出要求后 15 日内组织听证。当事人 3 日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作自动放弃,边防检查站按所拟处罚意见处罚。当事人不承担边防检查站组织听证的费用。 '

边防检查行政复议、诉讼与赔偿

出入境旅客、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认为边防检查站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该站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若认为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

规定的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出入境旅客、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对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出入境旅客、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认为边防检查站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请求获得赔偿。

 

出入境边防检查承诺

●边防检查站在执勤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边防检查站应开足出入境检查通道。

●处罚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法规的人员时,边防检查站依照规定出具法律文书 ( 公安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等 ) 。

●边防检查站实行 24 小时值班。

●各种证件手续齐全的,一次办毕。

●边防检查站在执勤现场公开值班站 ( 队 ) 领导姓名,检查员一律佩戴标牌执勤。

●边防检查人员谢绝任何馈赠。如遇检查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可即予举报。

诉举报电话: 0519-5153333